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驾驶与休息时间:读懂欧盟 561/2006 号条例

行车记录仪执行的欧盟驾驶与休息规则:驾驶 4.5 小时休息 45 分钟、每日 9 小时、每周 56 小时、双周 90 小时,以及 11 小时和 45 小时的休息期。

欧盟 (EC) 561/2006 号条例规定了 3.5 吨以上车辆在欧盟公路运输中的驾驶时间、中途休息和休息期。行车记录仪记录一切,超时是行业内最常见的违规之一。以下是核心规则。

中途休息:每 4.5 小时休息 45 分钟

累计驾驶 4.5 小时后,必须休息至少 45 分钟。可以分两段:先 15 分钟、后 30 分钟,顺序不能颠倒。30 + 15 的分法不合规。

每日驾驶:9 小时(每周两次可延至 10 小时)

每日驾驶时间不得超过 9 小时,每周最多两次可延长至 10 小时。驾驶日按两个每日休息期之间(或一个每日休息期与一个每周休息期之间)计算。

每周与双周上限:56 和 90 小时

单周驾驶不得超过 56 小时,任意连续两周不得超过 90 小时。也就是说,跑满 56 小时的一周之后,下一周最多只能跑 34 小时。

每日休息:11 小时(可减至 9 小时)

在上一休息期结束后的每个 24 小时内,须有连续 11 小时的每日休息。两个每周休息期之间最多可三次减至 9 小时,或分成 3 + 9 小时两段(顺序固定)。

每周休息:45 小时(可减至 24 小时并补偿)

每周须有连续 45 小时的休息,每两周可有一次减至 24 小时。减少的部分须在其后第三周结束前一次性补偿。常规每周休息不得在驾驶室内度过。

罚款高发点

  • 休息分段顺序颠倒(30 + 15):即使总计 45 分钟也不合规。
  • 连续两个高强度周:56 + 40 小时已经超过双周 90 小时上限。
  • 忘记在三周期限内补偿缩短的每周休息。

要规划班次或检查路线计划是否合规,可以使用本站的驾驶与休息时间计算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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