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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习 · 术语表

驾驶时间

第561/2006号条例的限制:每日9小时(每周两次可达10小时),每周56小时,连续两周90小时(第6条)。

驾驶时间是车辆行驶期间行车记录仪记录的时间。第561/2006号条例将其限制为每日9小时,每周两次可延长至10小时;每周56小时;连续两周90小时(第6条)。

每驾驶4.5小时须休息45分钟(第7条),班次之间须有每日休息(第8条)。这些限制适用于欧盟、欧洲经济区和瑞士境内3.5吨以上的车辆;区域之外适用AETR。

报价时应按这些限制而非地图速度计算里程:巴塞罗那到汉堡不是一天的路程。驾驶时间工具可为你完成计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