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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规 · 欧盟

驾驶与休息时间——第 561/2006 号条例

Regulation (EC) No 561/2006 on the harmonisation of certain social legislation relating to road transport

最近审阅 · 2026年7月15日

它是什么

第 561/2006 号条例规定了 3.5 吨以上货车及九座以上客车驾驶员的驾驶时间、休息间隔和休息期,在所有欧盟成员国、欧洲经济区和瑞士完全一致。

合规情况由行车记录仪记录(第 165/2014 号条例)。欧盟以外适用 AETR 协定,核心限值相同。

适用范围

适用于所有欧盟成员国、欧洲经济区和瑞士的 3.5 吨以上车辆。第 13 条允许的国家豁免(如某些本地或农业运输)不在此列。

需要了解的要点

  1. 01休息间隔:连续驾驶 4.5 小时后休息 45 分钟,可按先 15 分钟后 30 分钟拆分(第 7 条)。
  2. 02每日驾驶时间:9 小时,每周最多两次可延长至 10 小时(第 6.1 条)。
  3. 03每周驾驶时间:56 小时(第 6.2 条);连续两周合计不超过 90 小时(第 6.3 条)。
  4. 04每日休息:11 小时,两次每周休息之间最多三次可缩短至 9 小时(第 8 条)。
  5. 05每周休息:45 小时,可缩短至 24 小时,但须在其后第三周结束前补足(第 8.6 条)。
  6. 06正常每周休息不得在驾驶室内度过(第 8.8 条)。

谁需要了解

  • 按这些限值安排工作日的职业驾驶员。
  • 对所排班次负责的运输经理和调度人员。
  • 备考驾驶员 CPC 和运输经理考试的培训师。

信息性摘要,不构成法律建议。做出决定前,请务必核对法规的现行文本。